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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采购中心发布负面清单,对197种行为说“不”

2020年07月01日 打印 收藏

  6月29日,浙江省中心发布《关于公布负面清单的通知》,系统梳理了《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分为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三个部分。

  其中涉及采购人的负面清单136条,具体包括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 购市场;未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不得组织采购,无委托代理协议不得开展采购代理活动;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得越权乱作为;不得允许采购代理机构越权代理;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等。

  涉及供应商的负面清单26条,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市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 ,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以及扣除不可比因素后其他地区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等。

  涉及评审专家的负面清单35条,包括评审专家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等;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不得擅自修改调整采购文件;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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