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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串通行为的认定?

2021年01月07日 作者:马正红 打印 收藏

  在活动中,投标人串通投标时有发生。串通投标是指当事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行为,在我国,串通投标是一种犯罪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货物和服务万博体育网址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来判定是否属于串通投标。

  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能够认定串通投标的主体有哪些呢?一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去认定。二是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和受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去认定。三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直接据此情形认定投标人相互串通,并依法作出处理。

  在采购实践中,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理解会存在偏差,请看一个案例。

  一个医疗设备的公开万博体育网址项目,共4家供应商A、B、C、D投标。在评审会上,评审组长发现A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中夹带有C公司的名称等内容,采购人和评委仔细审核后发现,确实如此。于是评标委员会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为由认定A公司和C公司属于串通投标,A公司和C公司的符合性检查不予以通过,本项目因有效标不足3家而流标。

  如何理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笔者认为,本案认定A公司和C公司属于串通投标的依据不足。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是认定串标的依据之一,但评审会员会没有注意“相互”两个字,只有相互混装才能认定属于串通投标。

  在本案中,虽然A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中夹带有C公司的名称等内容,但是C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中并没有夹带A公司的内容,不存在相互混装的行为,不符合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的特征。

  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五款法条规定的核心在于“相互混装”。在认定时需要注意,一份投标文件中夹带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其他投标人的文件中不存在夹带混装的情况时,就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相互混装”指的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彼此夹带,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只有这样,方可认定为串通投标。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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