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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产品采购如何认定小微企业身份

2021年03月10日 作者:沈德能 打印 收藏

  案例介绍

  重庆某节水企业X公司系一家小微企业。2020年12月,该公司参加了某市节水信息化监测与预警系统设备采购项目。该项目具体采购需求包含UPS电源1套、硬件防火墙1套、软件平台1套、数据对接4家,并列明了技术和参数要求。X公司投标报价表中涉及的相关信息为:1.UPS电源,制造商家及规格型号为华为2000—G—3KRTL 1套;2.硬件防火墙,制造商家及规格型号为华为USG6307E—AC1套;3.软件平台,定制1套;4.数据对接,定制4家。X公司按照万博体育网址文件的要求填写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本公司参加某单位的节水信息化监测与预警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X公司中标后,投标人B公司查看了,发现X公司的中标产品信息中出现了“华为”的字样,并在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发现X公司声明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B公司于是以X公司用大型企业华为制造的产品投标,却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为由,向采购代理机构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请求认定X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无效。

  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认为B公司质疑成立,X公司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中标无效,同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要求对X公司依法进行处罚。当地财政局接到报告后,对X公司进行了调查,要求其就《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投标产品涉及华为产品的情况进行说明。

  X公司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投标产品的定制特点作出如下说明:

  一、质疑中所称“UPS电源是华为2000—G—3KRTL,硬件防火墙是华为USG6307E—AC”不是本次采购的标的产品,也不是该公司的投标产品,仅仅是制造采购产品和投标产品的原材料。理由有:1.本项目万博体育网址文件明确采购标的为“信息化监测与预警系统设备”,此设备需要供应商使用采购需求所列的材料进行加工制造后才能成为系统设备,而采购需求所列的UPS电源、硬件防火墙、软件平台并不能成为本次采购的标的——系统设备。2.该系统设备包含软件和硬件,其中UPS电源、硬件防火墙是辅助性材料,占整个系统设备的20%,仅是保障软件平台运行的辅助设备,是制造(加工、组装、配套、集成)此次采购产品的原材料,而非采购人所采购的产品。3.如果认为UPS电源、硬件防火墙是采购产品,则中标供应商仅需给采购人提供UPS电源、硬件防火墙即完成交货义务,采购人仅需对UPS电源、硬件防火墙进行验收即可。但采购需求明确,采购人所需要的不是单独的UPS电源、硬件防火墙,而是要求供应商经过加工、组装、配套、集成后的成套系统设备。

  二、该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真实有效的。该公司对UPS电源、硬件防火墙等原材料进行了加工、组装、配套、集成,付出了技术、人员和制造时间等成本,最终形成的系统产品已经是该公司的产品。而该公司是小微企业,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此投标产品是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此声明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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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的核心问题有三个:1.小微企业使用大型企业的产品定制投标产品,是否享受相关扶持政策?2.X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涉嫌虚假?3.定制产品采购中如何判断采购标的?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财政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是,本案例中,采购标的是信息化监测与预警系统设备,这显然不是市场上已独立存在的货物,不能直接从市场上取得,而是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中所列的软硬件材料为采购人定制的货物。正如X公司在说明中提到的,该公司付出了技术、人员和制造时间等成本,对UPS电源、硬件防火墙等进行加工、组装、配套、集成后的系统设备产品已经是其产品。因此,以X公司名义交货的本次采购的最终货物——信息化监测与预警系统设备就是X公司生产的货物,依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关于第二个问题,由于X公司使用大型企业华为制造的UPS电源、硬件防火墙进行加工、组装、配套、集成后的符合采购需求定制要求的产品,如前所述已是其生产的货物,因此,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本公司参加某单位的节水信息化监测与预警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是根据此次采购货物的特点而作出的,并不虚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B公司仅从文字上看到系统设备中某个货物是华为制造的,就想当然地认为X公司投标产品是大型企业制造的,是没有深入了解采购项目特点所致,其判断是片面的。

  关于第三个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定制产品采购项目中,货物制造企业的类型(即大型、中型、小型或微型)不能以产品的组成部分来判断,而应以最终定制完成的货物的生产企业类型来认定。由于定制采购的产品不能直接从市场上已经生产的产品中取得,就不可能仅以投标人使用定制原材料(配件)的生产企业类型来认定整个定制产品的生产企业类型。如本案例中的信息化监测与预警系统设备,此次采购活动的根本要求是投标人按照采购需求所列的货物和服务为采购人配套系统设备,而不是单独采购其中的某些货物,如UPS电源、硬件防火墙。因此,即便X公司投标文件所列系统设备中的UPS电源、硬件防火墙是华为公司制造的,也不能就此认为整个最终系统设备是大型企业生产的货物。

  此外,《管理办法》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的“标的”(货物),在定制采购项目中,应当认定为经过定制生产后的最终货物,而不能以定制所需的某些原材料来认定。

  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应多听取投标人的意见,深入分析项目采购需求的特点和货物生产的过程,切忌想当然地根据投标产品某些货物是由大型企业生产的,就推断投标标的(货物)也是由大型企业制造的。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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