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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名单何时公开最有利于公正评审

2019年10月22日 作者:吴正新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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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做法中和许多人的观念中,在评审前对评审专家名单进行保密,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铁律,为此,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库建设、评审专家管理、评审专家保密抽取、评审专家名单路途保密等方面,花费了大量的精力与心血,但是,效果好像并不理想,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大家一直走在“堵漏”的路上,声讨、责备、甚至追责,实为费力不讨好的苦差事。

归结起来,是大家把评审专家看得太重,视之如珍而忽之亦为凡夫俗子。

总结十多年的实践,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之一,要从思想上制度上予以彻底改变,将评审专家信息由事后公开机制转变为事前公开机制,即将评审专家信息在评审前向社会公开。将评审专家信息由事后公开机制转变为事前公开机制,有其深刻的理论根源和现实需要,也有可参考借鉴的有效实践。

实际中,评审专家事前与供应商可能存在串通等行为,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评审专家信息事前要保密,需各相关主体对评审专家的信息“捂起来”,但由于个别供应商通过各种方法手段公关,最终导致竞标供应商对评审专家的信息掌握不对称,这种“保密箱”里面的工作机制,反而助长了评审专家利用其手中的权力和供应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暗箱操作、恶意串通、权力寻租。

评审专家算得上是评审活动中的裁判员,而在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裁判员信息在事前公开,已经是一件普遍且得到实践检验的有效做法。

比如,法院审判人员信息事前公开机制,就是成功的有效的审判制度改革重要举措,将法院安排的案件审判人员信息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告知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的监督,从而有效地遏制了审判人员权力寻租、枉法裁判的行为,有效地提高了案件审判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将评审专家名单和产生方式在评审前向社会公开,将对评审专家规范公正执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是有利于有效开展社会监督,规范评审专家执业。事后社会监督,建立在“生米煮成熟饭”的基础上,既不利于有效预防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利于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之,事前公开,则可以利用竞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性和现代科技,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加大对评审专家执业行为的有效监督,形成评审专家阳光下执业的工作机制,建立对评审专家执业的强大震慑力,从而反向促进评审专家谨慎行事、规范执业,实现评审专家“不敢犯”的工作目标。

二是有利于扭转评审专家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被动局面。建立起评审专家名单和产生方式事前公开机制,将从制度上否定评审专家信息需要保密的这个“伪命题”,这对彻底扭转评审专家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被动局面,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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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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